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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申請,其請求權5年時效之起算點,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14條規定意旨,應於偵查、民刑事訴訟每一審級,有涉訟並延聘律師之予以輔助事實發生時,各別起算。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

96-08-01

發文字號

公保字第0960008007A號令

主旨

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申請,其請求權5年時效之起算點,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14條規定意旨,應於偵查、民刑事訴訟每一審級,有涉訟並延聘律師之予以輔助事實發生時,各別起算。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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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

考試院編纂室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