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部110年11月16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156696號書函。
二、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次按涉訟輔助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涉訟,指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指在民事訴訟為原告、被告或參加人;在刑事訴訟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為自訴人、告訴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據此,公務人員須依法執行職務,且所涉及者係民事、刑事訴訟案件,始得請求因公涉訟輔助,至行政訴訟案件,則非屬上開得予輔助之範圍;人民以公務人員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以其無審判權,並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普通法院管轄後,亦屬本辦法所稱民事訴訟案件。
三、所詢旨揭疑義,仍請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本諸權責衡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