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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總臺函詢退休公務人員因原任職期間受聘執行考試院口試委員職務而涉訟,其涉訟輔助之認定權責機關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解釋機關
發文日期

109-04-10

發文字號

公地保字第1090003433號

主旨

有關貴總臺函詢退休公務人員因原任職期間受聘執行考試院口試委員職務而涉訟,其涉訟輔助之認定權責機關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總臺民國109年3月31日航人字第1095005888號函。
二、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及依同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3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依法執行職務,應由服務機關就該公務人員之職務權限範圍,認定是否依法令規定,執行其職務。」第19條規定:「下列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之涉訟輔助,得比照本辦法之規定:……三、其他於各級政府機關……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據此,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而涉訟,其涉訟輔助機關之認定,係以其所執行之職務權限歸屬機關為準,如其並非執行本職機關業務而涉訟,自無由其本職機關辦理涉訟輔助問題。迭經本會函歷釋有案。
三、次按考選部組織法第1條規定:「考選部掌理全國考選行政事宜。」第2條規定:「考選部對於承辦考選行政事務之機關有指示監督之權。」第6條規定:「特種考試司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事項。……三、關於主管之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事項。……」復按典試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考試之舉行,應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核定設典試委員會。」第3條第2項規定:「典試委員由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遴提人選,報請考試院院長核提考試院會議決定後,由考試院聘用之。」第8條第1項規定:「考試由考選部設試務處辦理。考選部辦理考試人員,承部長之命,經辦考試事務;其有關典試事宜,應受典試委員長之指揮監督。」第9條第1項規定:「典試委員會依照法令及考試院會議之決定,行使其職權。下列事項由典試委員會決議行之:……三、考試成績之審查。……五、錄取或及格標準之決定。……七、錄取或及格人員之榜示。……」第15條第1項規定:「各種考試之……口試……,除由典試委員擔任者外,必要時,得分別遴聘……口試委員……辦理之。」第2項規定:「前項委員聘用程序與典試委員同……。」據上,有關考選行政事宜及典試事項係屬考選部掌理業務,已有明文。
四、茲依本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係屬特種考試之一種,其典試事項自係由考選部掌理。該考試之口試委員固係由考試院聘用,惟口試委員所執行之評分事項,仍屬考選部所掌理典試事項之一環,且據其評分結果作成錄取與否之行政處分,亦係以考選部之名義所作成。又該考試口試委員之報酬係由考選部支給。此亦有臺灣OO地方法院OO年OO月OO日OO年度OO字第OO號民事判決可資參據。據此,經考試院聘用擔任國家考試之口試委員,所執行者係為考選部掌理之典試事項,其因口試評分爭議致生民事或刑事訴訟案件而請求因公涉訟輔助,自應由該部本於業務權責,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之相關規定而為認定。
五、貴總臺函詢涉訟輔助機關之認定,請依前開規定及說明辦理。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