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局考字第○九一○○一二○三○-二號書函轉交通部同年月二十四日交人字第○九一○○三二一六一號函轉 貴局同年月十六日九一中港人字第四一五○號函辦理。
二、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或遭受侵害時,其服務機關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三條規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三條所稱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或遭受侵害,係指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依法令執行職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侵害,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及同辦法第九條規定:「下列人員準用本辦法之規定:一、.... 二、第二條及前款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涉訟時死亡,其依法律得提起或承受訴訟之人。」是依上開規定,必公務人員所涉之民事、刑事訴訟與其執行職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存在,始得適用。而服務機關應否延聘律師為公務人員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則係以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為前提。據上,公務人員如確係依法執行職務或涉訟時死亡,固得由其依法律得提起或承受訴訟之人提出申請,惟機關要否予公務人員涉訟輔助,仍須就公務人員是否「依法執行職務」以為判斷,合先敘明。
三、茲以公務人員於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係屬意外事故,與執行職務似無直接密切之關係(法務部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八五)法律決字第一二二一三號函釋參照)。是以,公務人員因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而涉訟,尚不宜視為係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應無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