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公務人員提起復審,如何填寫復審書?

一、公務人員要提起復審,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3條,必須以復審書提出(不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提出),並由提起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復審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有復審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

(二)復審人之服務機關、職稱、官職等。

(三)原處分機關。

(四)復審請求事項。

(五)事實及理由。

(六)證據。

(七)行政處分達到之年月日。

(八)提起之年月日。

 

二、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8條規定,如委任代理人者,應附委任書;如有多數人共同提起復審時,得選定3人以下代表人,並檢附選定代表人文書證明。

(二)提起復審所備具的證據文書,應附繕本及原處分書。因復審係以書面審查決定為原則,故復審書應詳實載述,以維自身權益,並利迅速處理。

(三)復審人、代表人、代理人須簽名或蓋章,最好留下電話或傳真號碼,以便聯絡。住址若有變更,亦應主動告知,以免因無法送達而影響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