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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至國內外大學進行博士後研究工作,可否以進修或其他事由申請留職停薪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8-06-19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80006081號書函

主旨

有關公務人員至國內外大學進行博士後研究工作,可否以進修或其他事由申請留職停薪疑義

說明

一、查本會92526日公訓字第0920003731號函釋規定:「一、有關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所定訓練及進修之認定要件,依其相關規定及立法意旨,並兼顧實務需要,綜合說明如下:(一)訓練:……。(二)進修:指為配合組織發展或促進個人自我發展,由各機關(構)學校選送或由公務人員自行申請參加學術或其他機關(構)學校學習或研究,以增進學識及汲取經驗之過程(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其種類及範圍如下:1.公務人員進修之種類,依本法第8條規定,分為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及專題研究,至其實施方式及進修期間,亦依同法條及施行細則第8條之規定辦理。……。2.至專題研究部分,依本法第8條及施行細則第8條之規定,係指公務人員經機關選送或自行申請至國內外機關或政府立案之機構、學校從事與業務有關之研究或實習。有關其認定標準,除須經機關同意且其研究或實習須與業務有關為必要條件外,補充說明如下:(1)國內外機關:其辦理之學習活動是否為專題研究,以該機關有無訂定辦理專題研究之辦法或計畫或相關之辦理依據認定之。(2)國內外政府立案之機構(含民間機構):以向國內外政府申請核准登記有案之機構為限。(3)國內外政府立案之學校:以專科以上學校開設非選修學分之研究課程為限。……。」是以,公務人員擬向服務機關申請留職停薪前往國內外大學進行研究工作,其進修項目必須係國內外政府立案之專科以上學校開設非選修學分之研究課程,並經服務機關同意且其研究須與業務有關,始得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全時進修。



二、有關公務人員至國內外大學內進行博士後研究工作,可否以其他事由申請留職停薪疑義,案准銓敘部98611日部銓四字第0983072646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1款各機關不得拒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五、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認定之情事者。」如以其他事由申請留職停薪者,依前開規定,須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認定之情事,始得申請,目前尚無依該條款認定之情事。



三、本案因涉個案認定,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