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公政字第0990015233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公政字第1016060008號函修正
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有效推動端正政風業務,提升機關清廉形象,設本會廉政會報 (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 中央廉政會報及考試院廉政會報決議之推動或執行事項。
(二) 本會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三) 本會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四) 本會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五) 其他有關端正機關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主任委員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常務副主任委員兼任;委員七人以上,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 本會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
(二) 國家文官學院副院長。
(三) 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任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續聘以一次為限。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事務。
五、本會報原則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本會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主管人員,就其主管業務提出有關廉政工作之報告。
七、本會報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應陳報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並副知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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