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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長開設之「噗浪」或「臉書」等個人網站,如與推動市(縣)政或執行職務無涉,則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網站,不得與直轄市、縣(市)長開設之「噗浪」或「臉書」等個人之網站連結。
1、所詮釋之法令條文:中立法第9條第1項第4款。
2、日期文號:銓敘部99年12月13日部法一字第0993286608號書函。
3、內容:直轄市、縣(市)政府網站亦屬公物,因此,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9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長開設之「噗浪」或「臉書」等個人網站,如與推動市(縣)政或執行職務無涉,則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網站,不得與直轄市、縣(市)長開設之「噗浪」或「臉書」等個人之網站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