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公務人員對於考績評定等次不服,如何請求救濟?

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保訓會通盤檢討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訴救濟範圍,並以109年10月5日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所附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函知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就公務人員對於考績(成)評定等次,不論甲、乙、丙或丁等評定,均認屬行政處分,對該等處分不服者,均改依保障法所定復審程序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