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因涉及刑事案件被羈押而停職之公務人員,如經撤銷羈押,可否申請復職?

一、依法律或法律授權命令受停職處分之公務人員,於該停職處分所依據之法律或法律授權命令所規定之停職事由已不復存在,且亦無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復職之情形時,即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條規定申請復職。

 

二、故公務人員經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第1款及第5條規定停止職務,於停止職務事由消滅後,未經懲戒法庭判決或經判決未受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處分,且未在監所執行徒刑中者,得依同法第7條規定,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許其復職,並補發其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或相當之給與。至復審人申請復職期限及服務機關通知復職時點,因公務員懲戒法並無明定,爰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條第2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