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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或受免職的公務人員,是否可以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條規定申請復職?

一、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條規定,係就受停職處分之公務人員如何申請復職所作之規定,所稱之「復職」,乃係指回復其所受暫時停止之公職,因其公務人 員身分尚未被剝奪,職缺仍受保留,故復職時應回復其原職務或與原職務職等相當或與其原敘俸級相當的其他職務。

 

二、於公務人員如辭職或受免職處分確定,其公務人員之身分已不存在,職缺並未受保留,自無本條復職規定之適用。如欲擔任公職,屬「再任」問題,應屬受請求機關願意再任用與否問題,尚與公務人員保障法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