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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機關辦理申訴之期限有多長?保訓會辦理復審及再申訴決定之期限有多長?

一、服務機關辦理申訴之期限: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81條第1項規定,服務機關對申訴事件,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就請求事項詳備理由函復,必要時得延長二十日,並通知申訴人。逾期未函復,申訴人得逕提再申訴。

 

二、保訓會辦理復審及再申訴決定之期限:

 (一)復審決定期限: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69條規定,復審決定應於保訓會收受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其尚待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復審人係於表示不服後三十日內補送復審書者,自補送之次日起算,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復審人於復審事件決定期間內續補具理由者,自最後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復審事件不能於前項期間內決定者,得予延長,並通知復審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二)再申訴決定期限: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81條第3項規定,再申訴決定應於收受再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再申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