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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訴標的: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例如:上級機關所發布同一陞遷序列之職務調動命令、依公務人員相關考績法令所為未改變公務人員身分之記過懲處及考績評定結果等,均屬機關所為的管理措施。
二、管轄機關:
公務人員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所稱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規定,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又申訴之具體事實如以上級機關名義發布,則服務機關的認定,以該權責發布機關為準;反之,則以實際任職機關為服務機關。至於提起再申訴,則一律向保訓會為之。
三、救濟期間:
為及時糾正機關所為不當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以迅速救濟公務人員權益,公務人員提起申訴,應自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的次日起30日內為之。另服務機關原則上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30日內作成詳備理由之函復,必要時可延長20日,如逾期未為函復,申訴人亦得逕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又如不服服務機關所為之申訴函復,應於申訴函復送達的次日起30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