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處程序目的: 為調和機關及公務人員之爭執,促進機關內部和諧,故增設調處制度。 二、適用範圍: 過去調處制度僅適用再申訴程序,106年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法,擴大調處程序之適用範圍包括復審程序及再申訴程序。 三、調處程序: 如調處成立,即應作成調處書,並據以執行及終結審理程序;若調處不成立,則應繼續保障事件審理及決定。
一、調處程序目的:
為調和機關及公務人員之爭執,促進機關內部和諧,故增設調處制度。
二、適用範圍:
過去調處制度僅適用再申訴程序,106年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法,擴大調處程序之適用範圍包括復審程序及再申訴程序。
三、調處程序:
如調處成立,即應作成調處書,並據以執行及終結審理程序;若調處不成立,則應繼續保障事件審理及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