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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明定再申訴事件調處制度之目的為何?

一、調處程序目的:

    為調和機關及公務人員之爭執,促進機關內部和諧,故增設調處制度。

二、適用範圍:

    過去調處制度僅適用再申訴程序,106年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法,擴大調處程序之適用範圍包括復審程序及再申訴程序。

三、調處程序:

    如調處成立,即應作成調處書,並據以執行及終結審理程序;若調處不成立,則應繼續保障事件審理及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