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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薦派人員得否以委任考試及格所具職等資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按現為第五項)規定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疑義。

解釋機關

銓敘部 函

發文日期

90-08-02

發文字號

九十銓四字第二0五二0七四號書函

主旨

現職薦派人員得否以委任考試及格所具職等資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按現為第五項)規定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疑義。

說明

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且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復查本部八十六年九月四日八六台法二字第一五二一二七三號函釋略以,現職公務人員以考績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者,須經本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揆其立法意旨,應具備:現職為委任第五職等經本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辦理考績等三項要件,並經參加升官等訓練合格,始取得薦任官等職務任用資格。茲以「現職」薦派人員,雖具委任官等考試及格資格並曾經本部銓敘審定委任第五職等合格實授有案,惟其現任職務並非委任第五職等合格實授人員。徵諸前開規定,均無從採計考試及格生效日後所任年資,重新換算,依本法條規定,參加晉升薦任官等訓練。現職經本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之委任第五職等人員,其「曾任」薦派人員之年資,得參酌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之精神,予以採計換算,適用本法條規定,經晉升官等訓練合格後,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