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原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有案,嗣自願降調書記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並敘原俸級之現職書記人員,可否參加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疑義。

解釋機關

銓敘部 函

發文日期

87-10-17

發文字號

八七台法二字第一六八四六四九號函

主旨

原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有案,嗣自願降調書記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並敘原俸級之現職書記人員,可否參加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疑義。

說明

查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其中第十七條增訂第三項考績晉升薦任官等規定之立法意旨,主要在解決資深績優現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問題,故其年資要件,明定為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之年資。是以,原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有案,嗣如自願降調書記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並敘原俸級人員,雖現敘委任第五職等,但因係擔任「委任第一至第三職等書記職務」,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不合,自無該項規定之適用。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