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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與公司行號簽定契約為不可歸責事由保留受訓資格。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102-03-15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20003267號函

主旨

不得以與公司行號簽定契約為不可歸責事由保留受訓資格。

說明

本案依某甲申請書所附資料,某甲於101518日與某有限公司簽定聘任契約擔任該公司聘任人員之時點,係於旨揭考試報名(101911日至20日)前即發生,某甲並於同年1222日至24日應試,應可預見倘應旨揭考試錄取後,如未辦理離職,將有未能如期接受訓練之結果發生,故並非不可歸責之事由,爰依前開考試法第2條第3(按:現為第4)規定,不予同意保留受訓資格。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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