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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歸責事由之認定標準。

解釋機關

考試院 函

發文日期

92-03-26

發文字號

(92)考台訴決字第048號訴願決定書

主旨

不可歸責事由之認定標準。

說明

以其他不可歸責事由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係以事由須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以及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按:現為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間須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兩項條件加以審核。其中事由是否歸責於當事人,係依當事人有無故意或過失認定之,所謂「故意」係指當事人對於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所謂「過失」則指當事人對於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事實按其情節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者,並從事由發生之時點是在該項考試報名前或後,作為考量;另外事由與無法立即分發(按:現為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間之因果關係,則依事件性質之必要性與急迫性加以考量,並非僅憑個人見解推論屬不可歸責事由為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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