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 函
92-01-08
(92)考台訴決字第005號訴願決定書
教育實習非屬不可歸責事由,亦非屬進修碩、博士範疇,不符保留受訓資格規定。
訴願人以教育實習屬不可歸責事由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以其所敘事由發生時點係在考試報名前,應能預見考試經錄取後有未能立即接受分發(按:現為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之事實發生,非屬不可歸責。又教育實習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3項(按:現為第5條第2項)規定,非屬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進修碩博士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