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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派遣至國外工作為不可歸責事由保留受訓資格。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1-12-26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9107640號函

主旨

不得以派遣至國外工作為不可歸責事由保留受訓資格。

說明

某甲以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派遣至巴拿馬……大學從事中文教學工作事由申請保留錄取(受訓)資格,經核其事由發生之時點(91820日)係在外交特考第一試(9195日)之前,且該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按:現為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間亦不具相當之因果關係,爰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條第3(按:現為第4)規定,不予同意保留錄取(受訓)資格。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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