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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所定同項考試同時正額錄取擇一接受分配訓練之保留受訓資格疑義。

解釋機關

考選部 函

發文日期

103-08-05

發文字號

選規一字第1030004078號書函

主旨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所定同項考試同時正額錄取擇一接受分配訓練之保留受訓資格疑義。

說明

同時正額錄取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與普通考試之錄取人員,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擇一接受分配訓練;惟如正額錄取人員就其選擇之等級或類科,具有考試法第4條所定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事由,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保留錄取資格。至正額錄取人員未擇一接受分配訓練,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依應考人錄取之較高等級或名次較前之類科逕行分配訓練者,亦同。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