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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時點。

解釋機關

考選部 函

發文日期

103-03-26

發文字號

選規一字第1030001582號函

主旨

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時點。

說明

有關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及考選部103211日選規一字第1031300049號函釋「榜示後分配訓練前」所指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時點,按前揭立法意旨,為避免造成機關用人及業務運作之困難,應指分發機關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完成分配作業前,至分發機關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辦理分配作業所需之期程,應由該等機關本於權責訂定。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