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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各款之適用原則。

解釋機關

考選部 函

發文日期

103-02-11

發文字號

選規一字第1031300049號函

主旨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各款之適用原則。

說明

一、原則:適用新法。


二、例外:於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按:係指103122日修正公布公務人員考試法),已公告舉辦之考試或已辦理竣事之考試(按:指103年初等考試、身障特考、關務特考、102年地方特考及其以前辦理之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其錄取人員於原考試法存有信賴保護利益之事由,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仍可適用原考試法之規定。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