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 函
92-03-21
選高字第0920001492號書函
增額錄取人員不得保留受訓資格。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條(按:現為第4條)立法意旨,公務人員考試係依用人機關提報之任用計畫辦理,惟考量正額錄取人員中,因服兵役、進修碩博士、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等均可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將使考用之間難以配合,爰規定並得視考試成績酌增錄取名額,列入候用名冊……;至關於增額錄取人員並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