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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遴選參加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人員,可否比照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規定,自行增列調任本機關現職未滿一年者不得參加遴選之限制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2-05-05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九二000三0六三號函

主旨

機關遴選參加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人員,可否比照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規定,自行增列調任本機關現職未滿一年者不得參加遴選之限制疑義。

說明

一、經本會函准銓敘部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部銓一字第0九二二二三九六一九號書函釋復略以:「查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第六款前段,陞任現職或任同序列職務合計不滿一年者,不得辦理陞任之規定,係為符合公平原則,並避免公務人員在短期內連續陞任所為之限制。復查本部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八九銓一字第一九三二五六五號函送之『研商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適用相關疑義會議紀錄』第十一案決議略以:『本法第十二條規定之陞任消極條件,內陞或外補人員應一律適用。第六款所稱陞任現職或任同序列職務合計不滿一年者,為避免任同序列職務實務認定產生疑義,係指任本機關職務之年資,不含任他機關年資。』另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公務人員具有該項所列資格及考績條件,且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關於各機關遴選參加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人員,是否可比照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規定,自行增列調任本機關現職未滿一年者不得參加遴選之限制一節,依上開規定,參加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係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條件之一,如擬陞遷較高官等職務,仍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綜上,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受訓人員經訓練成績及格者,於陞任薦任官等職務時,須依上開銓敘部函釋規定辦理。惟以本項訓練係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七項之規定,訂定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查該辦法並未規定調任本機關現職未滿一年者不得參加遴選,爰此,倘各機關自行增列是項規定,恐增加法規所無之限制,應有所不宜。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