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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支報費用標準」停止適用後之補充規定疑義。

解釋機關

行政院 函

發文日期

90-08-28

發文字號

台九十忠授字第0六八五一號函

主旨

「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支報費用標準」停止適用後之補充規定疑義。

說明

本院八十九年二月二日台八十九忠授字第0二0五七號函,修訂「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支報費用標準」及其相關規定停止適用後之補充規定,為使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有更明確一致之規範,爰再予通盤檢討現有相關規定與解釋,重新彙整規範為「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自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實施。



一、辦理訓練或講習,其期間超過五天者,除特殊情況外,訓練機構應提供學員必要之膳宿,若無膳宿設備者亦應洽借或委託其他訓練機關提供,並應於調訓通知內敘明屬訓練或講習性質及是否提供膳宿。



二、參加訓練或講習,包括行程及訓練期間,訓練機構每日已提供用膳二餐以上及住宿者,僅補助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往返交通費;訓練機構確未提供前述必要之膳宿者,受訓人員之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核給往返之交通費、住宿費及按膳雜費之二分之一支給膳費。



三、參加一週以上之訓練或講習,訓練或講習期間之假日,訓練機構未提供膳宿,且確有在受訓地用膳及住宿者,可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核給膳宿費用;服務機關因急要公務請受訓人員返回服務機關處理者,始得報支往返交通費。



四、奉派以公假登記參加屬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有關往返交通費及膳宿費均比照前述原則辦理。



五、各機關(構)基於本身財力或其他因素考量,得在前述各項規定範圍內自行從嚴訂定內規核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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