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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公務人員參加晉升薦任官等訓練之受訓期間,各服務機關得否僱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疑義。

解釋機關

銓敘部 函

發文日期

90-04-23

發文字號

九十銓一字第二0一七三四四號書函

主旨

委任公務人員參加晉升薦任官等訓練之受訓期間,各服務機關得否僱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疑義。

說明

查「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五點規定:「各機關僱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以委任非主管職務或雇員,其需人代理期間在一個月以上,且本機關確實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者為限。」茲以公務人員晉升官等之訓練,已由原訓期八週,分兩階段實施,修正為採密集方式辦理,訓期六週。是以,上開受訓人員,如係委任非主管人員,其服務機關自得依上開規定僱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以應機關業務需要。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