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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並取得薦任第六職等合格實授人員,可否權理薦任第七至第八職等課長職務疑義。

解釋機關

銓敘部 函

發文日期

87-09-01

發文字號

八七台法二字第一六六七七六八號函

主旨

經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並取得薦任第六職等合格實授人員,可否權理薦任第七至第八職等課長職務疑義。

說明

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且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一、經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或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之銓定資格考試或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三年者。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十年者,或專科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八年者,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六年者。」第四項規定:「前項考績升任薦任官等人員,除具有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所定考試及格之資格者外,以擔任薦任第七職等以下職務為限。」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所稱『薦任第七職等以下職務』,指職務之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七職等者而言。」揆其立法意旨,在兼顧考試用人、解決資深績優委任人員晉升薦任官等及不降低中級以上公務人員素質,爰作以上之特別限制。故詢考績取得薦任官等任用資格人員尚無法擔任薦任第七至第八職等之課長職務。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