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遴選機關之甄審委員會可否對參訓人員服務機關、學校首長綜合考評分數六分以下或九分以上逕行修正或做原則性評分標準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2-03-20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九二000二二0九號書函

主旨

遴選機關之甄審委員會可否對參訓人員服務機關、學校首長綜合考評分數六分以下或九分以上逕行修正或做原則性評分標準疑義。

說明

一、查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遴選要點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各服務機關、學校及各遴選機關辦理本訓練之遴選時,應由承辦單位詳實審查各項原始證件,依附表規定予以評分,並經甄審委員會審核後,按積分高低排定受訓序列,造冊由機關、學校首長核定後,函送各遴選機關彙整。」、「各遴選機關應就彙整之受訓人員名冊,召開甄審委員會或臨時性之審查委員會,就其資格條件、各項評分及積分詳加審核,依分配之名額及備選人員依序造冊,連同被遴選受訓人員填具之同意書隨函附送保訓會。‧‧」依上開規定,遴選機關應就所屬各機關、學校所提報之受訓人員名冊予以審核。本案為使綜合考評分數公平起見,遴選機關之甄審委員會審查時不宜變更或逕行修正所屬機關、學校該項分數,惟有意見時,得經機關首長同意後,退回其服務機關、學校重新評定。另基於遴選機關對所屬機關、學校有監督審核權責,得由遴選機關甄審委員會先作成原則性評分標準之建議,陳由首長核定後據以實施,並函知各服務機關、學校,以杜爭議。



二、有關綜合考評依前開規定,係由服務機關、學校首長評定,該項分數可否授權他人評核一節,基於業務及實務運作考量,得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他人考評。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