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銓敘部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八七台法二字第一六三0八九七號函釋規定略以:「現職委任官等人員,其曾以薦任機要或薦派官等參加考績(成)之年資,經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取得委任第五職等合格實授資格後,所餘薦任(派)年資及考績(成),得視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之年資及考績。」又該部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九十法二字第二0九七二五四號書函釋規定略以:「...依上開函釋規定,現職委任第五職等職務公務人員,其曾任薦任機要人員考績(成),得視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所稱之『最近三年年終考績』」。
二、準上,現職委任第五職等職務公務人員,擬參加晉升薦任官等訓練,有關其曾任機要人員之考績(成)與年資採計,除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及本會所訂「現職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遴選要點」第二點附表「各機關學校遴選現職委任公務人員參加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評分標準表」中「年資」、「考績」項之評分規定外,併請依照銓敘部上開二項函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