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現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人員,得否併計曾任警佐一階(相當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之年資、考績,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按現為第五項)規定,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疑義。

解釋機關

銓敘部 函

發文日期

90-05-24

發文字號

九十法二字第二0三0六九六號書函

主旨

現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人員,得否併計曾任警佐一階(相當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之年資、考績,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按現為第五項)規定,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疑義。

說明

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且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不受第一項規定(按即須經升官等考試及格)之限制:一、經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或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之銓定資格考試或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三年者。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十年者,或專科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八年者,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六年者。」茲因警察官制人員與簡薦委制人員,如具任用(官)資格相互調任時,係直接銓敘審定其調任前相當之官職等級,為維護當事人權益,現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人員,得併計曾任警佐一階(相當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之年資、考績,依上開規定,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