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於未納入銓敘前,其原任職務年資所敘薪級雖相當委任第五職等,惟未經本部銓敘審定有案,自非屬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所稱「合格實授」年資。復查本部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八七台法二字第一六七八五五六號函釋規定:「查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其中第十七條增定第三項考績晉升薦任官等規定之立法意旨,主要在解決資深績優現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問題,故其年資要件,明定為『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之年資。茲經審慎研酌,為顧及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曾任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權益,現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得以其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後,曾任公營事業機構相當委任第五職等之年資,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一、二款有關年資之規定,惟其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仍須係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之年終考績,始得採認。」基此,本案本部同意該等人員比照上開本部函釋規定辦理;亦即得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一、二款有關年資之規定,惟其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仍須係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之年終考績,始得採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