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其中第十七條增定第三項考績晉升薦任官等規定之立法意旨,主要在解決資深績優現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問題,故其年資要件,明定為「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之年資。茲經審慎研酌,為顧及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曾任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權益,現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人員,得以其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後,曾任公營事業機構相當委任第五職等之年資,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一、二款有關年資之規定,惟其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仍須係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之年終考績,始得採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