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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或曾任薦派、薦任機要及民選鄉鎮市長等人員,得否以委任考試及格所具職等資格,採計考試及格生效日後所任年資,重新換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按現為第五項)規定,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疑義。

解釋機關

銓敘部 函

發文日期

86-09-04

發文字號

八六台法二字第一五二一二七三號函

主旨

現職或曾任薦派、薦任機要及民選鄉鎮市長等人員,得否以委任考試及格所具職等資格,採計考試及格生效日後所任年資,重新換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按現為第五項)規定,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疑義。

說明

現職薦派、薦任機要及民選鄉鎮市長等人員,得否以委任考試及格所具職等資格,採計考試及格生效日後所任年資,重新換算等疑義,分別規定如次:



一、「現職」薦派、薦任機要人員及「現任」民選鄉鎮市長人員部分:現職公務人員以考績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者,依本法條規定,須經本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揆其立法意旨,應具備(一)現職為委任第五職等(二)經本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辦理考績等三項要件,並經參加升官等訓練合格,始取得薦任官等職務任用資格。茲以「現職」薦派、薦任機要人員,雖具委任官等考試及格資格並曾經本部銓敘審定委任第五職等合格實授有案,惟其現任職務並非委任第五職等合格實授人員;又「現任」民選鄉鎮市長,係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考績法規定任用銓敘及辦理考績之人員,徵諸前開規定,均無從採計考試及格生效日後所任年資,重新換算,依本法條規定,參加晉升薦任官等訓練。



二、現職經本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之委任第五職等人員,其「曾任」薦派、薦任機要人員之年資,得參酌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之精神,予以採計換算,適用本法條規定,經晉升官等訓練合格後,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現職經本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之委任第五職等人員,其「曾任」民選鄉鎮市長者,以鄉鎮市長係依省縣自治法規定,經由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非屬公務人員任用法所規範之公務人員,其任職期間亦未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辦理考績,是以,該等人員之年資無法併計委任第五職等合格實授之年資,依本法條規定參加訓練合格後,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