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七十四年五月一日公布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學校職員之任用,均需經學校行政人員考試及格或經高普考相當類科考試及格,因此,七十四年五月三日以後具考試及格資格進用之學校職員,其原任職務所敘本薪相當委任三級二一○薪額以上,於八十三年七月三日納入銓敘審查後,經本部改任為「合格實授」現敘委任第五職等者,得以其考試及格生效後所敘本薪相當委任三級二一○薪額以上(相當委任第五職等)年資,併計改任後之「合格實授」年資,比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至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所稱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一定年限,是否需連續,若有中斷情形可否併計一節,為維當事人權益,曾有辭職再任或年資中斷等情事者,同意將其任相當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之前後年資予以併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