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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按現為第五項)所稱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一定年限,期間若有降調情形,其任相當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之前後年資得否予以併計疑義。

解釋機關

銓敘部 函

發文日期

86-07-09

發文字號

八六台法二字第一六四二六六九號函

主旨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按現為第五項)所稱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一定年限,期間若有降調情形,其任相當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之前後年資得否予以併計疑義。

說明

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且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經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或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之銓定資格考試或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三年者。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十年者,或專科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八年者,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六年者。」前開規定所稱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一定年限,若有中斷情形可否併計一節,前經本部於八十六年七月十七日以八六台法二字第一四七九五0四號書函函釋略以,為維護當事人權益,曾有辭職再任或年資中斷等情事者,同意將其任相當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之前後年資予以併計。是以,現職委任第五職等合格實授人員得併計其降調前曾任委任第五職等合格實授年資,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