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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職)補校修業期滿,經考驗及格具有高中(職)學校畢業同等資格之資格證明書,其學歷認定疑義。

解釋機關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

89-05-09

發文字號

台八九社(一)字第八九0五一一二五號

主旨

高中(職)補校修業期滿,經考驗及格具有高中(職)學校畢業同等資格之資格證明書,其學歷認定疑義。

說明

高中(職)補校結業生參加資格考驗係依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教育部台參字第八六0六六九一0號令修正發布之「補習學校結業生資格考驗辦法」規定辦理,依上開辦法第六條規定,資格考驗及格者,由辦理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法發給資格證明書,證明其具有同級同類正規學校畢業之同等資格,因此,高中(職)補習學校修業期滿成績及格,經資格考驗及格,領有資格證明書者,具有高中(職)畢業資格。惟「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該法第十五條規定:國民補習學校、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由學校給予畢業證書,具有同級、同類學校之畢業資格,亦即目前已廢止高中(職)補校亦修正為高中(職)進修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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