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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按現為第五項)第一款所定之「經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或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之銓定資格考試…及格」是否包含相同類料之高等檢定考試及格疑義。

解釋機關

銓敘部 函

發文日期

90-10-03

發文字號

九十地一字第五0九九三三六號書函

主旨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按現為第五項)第一款所定之「經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或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之銓定資格考試…及格」是否包含相同類料之高等檢定考試及格疑義。

說明

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且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一、經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或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之銓定資格考試或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三年者。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十年者,或專科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八年者,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六年者。」復查本部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八六台法二字第一四三六四六三號書函二-規定「得以自其取得相關考試及格收效後所任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年資,併計改任後之合格實授年資……。」上開所稱「相關考試及格」係指經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之各類考試、派用人員銓定資格考試及分類職位第三至第五職等考試及格而言;至於檢定考試、檢覈考試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各種考試,則非屬上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一款所定之各類考試範圍(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僅取得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之應考資格,與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之銓定資格考試,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有別)。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