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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考試及格是否係屬考試及格,比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疑義。

解釋機關

銓敘部 函

發文日期

86-08-19

發文字號

八六台法二字第一五0九九六三號函

主旨

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考試及格是否係屬考試及格,比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疑義。

說明

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且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一、經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或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之銓定資格考試或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三年者。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十年者,或專科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八年者,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六年者。」復查本部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八四台中甄一字第一一四九三七六號書函規定略以:「……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所列舉之考試,並未包含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人員。……。」據此,本部前於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以八六台法二字第一四三六四六三號書函二-規定「得以自其取得相關考試及格生效後所任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年資,併計改任後之合格實授年資…」等節,所稱「相關考試及格」係指經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之各類考試、派用人員銓定資格考試及分類職位第三至第五職等考試及格而言,而檢定考試、檢覈考試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各種考試非屬上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一款所定之各種考試範圍,是以,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考試及格者,僅得以其經本部審定合格實授後所任委任第五職等年資,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而無法適用同係項第一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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