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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之委派人員及依原技術人員任用條例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之委任技術人員,得否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後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疑義。

解釋機關

銓敘部 函

發文日期

86-05-14

發文字號

八六台法二字第一四三六四六三號書函

主旨

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之委派人員及依原技術人員任用條例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之委任技術人員,得否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後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疑義。

說明

一、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之委派人員,所具資格如符合新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所列之職等、俸級、考績、考試、學歷及年資等規定,是否能比照審定「合格實授」者,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後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一節: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六條第一款審定「准予登記」之現職委派人員,如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所規定之考績、學歷、考試、年資及訓練等條件時,准予視同審定「合格實授」之委任人員,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至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六條第一款以外各款審定之現職委派人員,除嗣後經考試及格,其考試及格生效日後之任公職年資,得依前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外,其他未具任何考試及格資格者,即不適用該法條之規定,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者資格。



二、經原技術人員任用條例審定為委任「以技術人員任用」之技術人員,以其個人所具相關考試及格資格,依新技術人員任用條例改任為「合格實授」,其自取得該相關考試及格生效後所任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年資,是否亦得併計為前揭增訂條文所定之「合格實授」年資一節:查依原技術人員任用條例審定為「以技術人員任用」之委任技術人員,如具有考試及格資格,經依新技術人員任用條例改任為「合格實授」者,此等人員與未具考試及格資格僅以學經歷進用,經本部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者有別,為其權益考量,得以自其取得相關考試及格生效後所任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年資,併計改任後之「合格實授」年資,比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至於未具有考試及格資格,惟經本部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者,則無法比照辦理。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