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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5年3月6日修正發布之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薦升簡訓練辦法)第8條第2項、第9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及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第11條第2項、第12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所稱「其他重大事由」,應同時具備「急迫性」及「必要性」之要件,並不包括「公務繁忙」事由。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5-04-01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50003358號書函

主旨

民國95年3月6日修正發布之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薦升簡訓練辦法)第8條第2項、第9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及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第11條第2項、第12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所稱「其他重大事由」,應同時具備「急迫性」及「必要性」之要件,並不包括「公務繁忙」事由。

說明

一、鑑於修正前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及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等4項訓練辦法規定,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具「喪假、娩假、流產假」事由者,始得申請停止訓練並保留受訓資格,為顧及受訓人員權益,本會爰於修正上開4項訓練辦法時增列具「婚、...、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者,亦得申請停止訓練。

二、按上開薦升簡等3項訓練辦法經考試院95年3月6日考台組參一字第09500018721號令修正發布後(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刻正由考試院與行政院會銜中),受訓人員「開訓前」及「訓練期間」,均得以「其他重大事由」申請「延訓」或「停止訓練」,並據以保留受訓資格。有關「其他重大事由」之認定,按其立法意旨,應與同條規定「婚、喪、分娩、流產、重病」等事由程度相當者,始足為之,亦即應同時具備「急迫性」及「必要性」要件,如事由係屬可預為因應者,則不得列入「其他重大事由」。「公務繁忙」因不具備上開要件,爰不得列為「其他重大事由」。

三、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未來發布施行後,渠等人員仍依旨揭規定辦理,併此敘明。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