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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八十九年一月提敘薪級至員級最高薪級,尚餘二年年資未提敘,是否可併計員級最高薪級年資,以取得晉升高員級之訓練資格疑義。

解釋機關

交通部 函

發文日期

90-02-07

發文字號

交人九十字第0一九六八一號書函

主旨

交通事業人員八十九年一月提敘薪級至員級最高薪級,尚餘二年年資未提敘,是否可併計員級最高薪級年資,以取得晉升高員級之訓練資格疑義。

說明

查依「現職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遴選要點」第二點規定略以,「交通部暨所屬事業機關(構)遴選現職交通事業人員參加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應就具有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所定資格條件者加以遴選::」,復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第一款員級人員經審定員級最高薪級,最近三年年終考成二年列甲等(八十分)、一年列乙等(七十分)以上,並經晉升高員級訓練合格,且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取得晉升高員級資位任用資格,不受該款規定之限制:(第一款)經交通事業人員員級考試及格,並任員級最高薪級滿三年者。(第二款)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任員級最高薪級滿十年者,或專科學校畢業並任員級最高薪級滿八年者,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員級最高薪級滿六年者」。本案係八十九年一月提敘薪級至員級最高薪級,截至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調查符合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法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資格條件人數基準日)止,任員級最高薪級年資僅一年,尚不具有上開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各款所定參加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資格條件。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