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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受懲戒處分之年終考績,得否作為警佐晉升警正官等訓練之年終考績疑義。

解釋機關

銓敘部 函

發文日期

92-01-09

發文字號

部特三字第0九二二二0四一三一號書函

主旨

曾受懲戒處分之年終考績,得否作為警佐晉升警正官等訓練之年終考績疑義。

說明

一、查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略以,以考績升任警正官等人員,除需具備該項規定經本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敘警佐一階本俸最高級,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等條件外,並須經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合格,再查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受懲戒處分不得晉敘期間辦理之考績列甲等或乙等者,不能取得升等任用資格。另查本部八十七年十月二日八七台法二字第一六七九三一三號書函略以,不同職等之併資考績已無法併計取得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自亦不得據以為升任高一官等之資格條件。是以,受懲戒處分不得晉敘期間辦理之考績,自亦不得作為晉升官等之考績。



二、本案某甲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曾受降一級改敘之懲戒處分,並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級、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八十七年、八十八年、八十九年及九十年年終考績分別考列甲等、乙等(不予晉敘獎金)、甲等(不予晉敘獎金)、甲等,歷至九十年考績晉敘警佐一階一級年功俸四一0元有案,依前開規定,以該員八十八年、八十九年年終考績係受懲戒處分不得晉敘期間之考績,不得作為晉升高一官等之考績年資,其所剩考績年資未滿三年,不符合上開相關規定。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