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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人員如何依公務人員陞遷評分標準表核算積分及得否比照警察人員遴選作業規定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0-05-02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九OO二二O九號函

主旨

消防人員如何依公務人員陞遷評分標準表核算積分及得否比照警察人員遴選作業規定疑義。

說明

一、查本會辦理警佐晉升警正官等訓練,有關警察人員與消防人員之遴選,鑑於銓敘部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九十特三字第一九八七二九六號書函釋,消防人員辦理升遷時不能沿用「警察人員升遷要則」規定辦理,本會爰於「現職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遴選要點」第二點規定,有關該訓練之遴選,分別依「警察人員升遷要則」中有關遷調案件資績評分或消防人員升遷有關規定辦理,即警察人員與消防人員係分別適用不同之遴選規定。



二、消防局依據該局訂定之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辦理警佐升警正訓練評分核算時,因上開標準表係以現職或同職務列等(同職序職務)之年資作為採計評分之依據,會產生擔任主管職務人員(如職務等階較高之警佐小隊長)資績積分低於非主管人員(如職務等階較低之警佐隊員)之現象,爰詢問得否採計前為警佐隊員之年資一節,鑑於參加警佐升警正訓練,係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警佐一階本俸最高級,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具一定之考試或學歷及任合格實授警佐一階職務滿一定年限者始得參訓。爰此,如前揭例,該局在核算警佐小隊長之資績分數時,自應採計前為警佐隊員任合格實授警佐一階職務年資,以符公平原則。



三、至得否比照內政部警政署與所屬各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警佐升警正訓練遴選作業規定,以各職務等階人員分開評分排序,並以職務等階較高者優先遴選一節,鑑於警察、消防人員各有其不同之升遷規定,自不宜比照辦理。惟倘依前開規定辦理遴選後,倘有積分相同時,建議應比照現職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遴選要點第二點有關評分之積分相同時之遴選優先順序規定(即以年資、考績之積分高者優先、擔任主管職務者優先等)辦理為宜。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