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警察人員於轉任公務人員時,其原任警察人員之考績得否併計,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規定,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疑義。

解釋機關

銓敘部 函

發文日期

77-03-28

發文字號

七七台華甄二字第一四一四八一號函

主旨

警察人員於轉任公務人員時,其原任警察人員之考績得否併計,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規定,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疑義。

說明

某甲七十四年七月任警正職務,七十六年十二月調任縣政府薦任第六職等課員職務。其原任之警正職務倘係銓敘合格實授有案,自可以七十五年、七十六年警正職務之考績,併計七十七年之薦任第六職等課員考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規定,取得薦任第七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