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不得以進修學士為不可歸責事由保留受訓資格。

解釋機關

考試院 函

發文日期

96-02-09

發文字號

96考台訴決字第017號訴願決定書

主旨

不得以進修學士為不可歸責事由保留受訓資格。

說明

查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條第3(按:現為第4)既明定以進修為保留受訓資格事由要件為「進修碩士、博士」,依明示其一視為排除其他之法理,自不容再以具備其他在學學生身分為「其他不可歸責事由」,適用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規定。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