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95-10-17
公訓字第0950009936號書函
前以懷孕事由保留受訓資格,再以照顧罹病早產兒為不可歸責事由保留受訓資格。
某甲前以懷孕事由保留受訓資格,自無法預見會有早產情事發生,且新生兒患有相當病情,較一般足月新生兒更需母親照護(非一般褓母所能勝任),屬不可歸責,又該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按:現為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二者間亦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核符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條第3項(按:現為第4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