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91-12-26
公訓字第9107640號函
不得以派遣至國外工作為不可歸責事由保留受訓資格。
某甲以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派遣至巴拿馬……大學從事中文教學工作事由申請保留錄取(受訓)資格,經核其事由發生之時點(91年8月20日)係在外交特考第一試(91年9月5日)之前,且該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按:現為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間亦不具相當之因果關係,爰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條第3項(按:現為第4條)規定,不予同意保留錄取(受訓)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