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 函
91-06-04
選特字第0910003178號書函
保留受訓資格之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二者間須具有因果關係。
正額錄取人員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條第3項(按:現為第4條)規定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時,其「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按:現為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二者間,必須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有關某甲申請保留錄取(受訓)資格一案,……請依個案情況就申請事由確實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申請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發具有因果關係等因素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