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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3年1月1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分配占缺訓練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亦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解釋機關

銓敘部 函

發文日期

102-07-23

發文字號

部退三字第1023743222號令

主旨

自103年1月1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分配占缺訓練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亦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說明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配()占缺訓練(實習、試辦)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亦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本部……及歷次函釋(占缺訓練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核與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採計規範不符,應自10311日以後之考試錄取而分配()占缺訓練(實習、試辦)者停止適用;至於應1021231日以前之考試錄取所分配()占缺訓練(實習、試辦)者,仍照原規定辦理。

正本
副本